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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 号: 浙文厅物〔2005〕15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文物局),编委办: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切实推进我省文物工作依法行政,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自觉意识,努力改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环境。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和《意见》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工作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提高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转变重业务轻执法、重审批轻监管、重协调轻处罚的传统工作方式,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纲要》和《意见》的具体要求上来,将行政执法作为文物工作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

  各地要抓住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精神、实施文化大省建设“八项工程”的大好时机,大力加强对《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文物有功、破坏文物违法的法制观念;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有效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不断改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条件。

  新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2年和2003年相继颁布实施以后,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履行的法律责任增至30余项。为此,国家文物局于2003和2004年相继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抓紧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

  为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省文物监察总队已于最近成立。该机构是专门承担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出入境文物等方面行政执法任务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它的成立对于加强我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前后,各地也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但是,从全省的情况看,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的现象。

  目前,各市、县(市、区)正在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过程中,统盘考虑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问题,明确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物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进出境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大队)牌子,明确内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文物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已组建完毕的地方,可相应进行充实调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化行政部门分设的地方,应建立专门的文物执法机构。

  各地要严格实行文物行政执法岗位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执法队伍。同时,要为文物执法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摄像、摄影等执法设备。

  三、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力度,逐步提高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各地要在建立健全执法机构的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顺畅的信息渠道,加强对文物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使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对文物的损害。要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置文物违法事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发布机构: 省文化厅 省文物局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09-22
主 题 词: 文物 执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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