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浙编办〔2007〕93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事业单位年度
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编委办公室,省级各部门,省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我省将开展2007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意义
对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细则》赋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对事业单位登记后进行跟踪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一)2007年度年检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细则》及本《通知》和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年度报告书后,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下列材料到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单位住所证明;
(3)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情况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对已经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公章的收支情况总表;
(4)报刊类事业单位,需提交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复印件;
(5)从事广告业务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后的广告许可证及复印件;
(6)从事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需提交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考虑到上述(4)、(5)、(6)款中所涉及的行业需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后,再办理事业单位年检,其事业单位的年检时间可适当推迟。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在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
(四)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规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五)省直各部门、省直属各事业单位的年检办法:
12月底前,各主管部门既可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也可从《浙江人事编制网》上直接下载表格,一式两份分发给所属各事业单位,各事业单位将表格填好盖章后持相关材料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省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可直接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或在《浙江人事编制网》直接下载表格办理年检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凡2007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8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7年度检验。对2007年7月1日后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9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在年检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需要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根据省政府、省编委等文件规定,已经转为企业或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五)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对事业单位较集中的部门以及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事业单位要主动上门服务、集中办公,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年检标记请各地以市为单位,统一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
(七)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5月上旬前将年检总结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11楼1109室;电话:88395873、88395872。
省编委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 单位 年检 通知
抄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0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