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事业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有关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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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9-28 15:59:08 | 访问次数: | | |
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已颁发《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9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浙政发〔2004〕19号),取消了95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对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对原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业单位,提出职能、机构、编制和机构类别调整意见,同时填写《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机构编制调整意见表》(附后),于2004年10月底前报省编委。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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